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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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全省经济适用住房扶植、买卖和治理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延续健康成长的告诉》(国发〔2003〕18号)、《扶植部、国家发改委、河山资本部、群众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法子〉的告诉》(建住房〔2004〕77号)精神,连系我省现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给政策优惠,限制扶植标准、供给工具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处置经济适用住房扶植、买卖,实施经济适用住房治理,该当遵照本实施细则。
  笫四条 成长经济适用住房该当对峙以下原则:
  (一)政府构造调和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群众政府负责同一构造实施。
  (二)扶植项目市场运作、控制本钱的原则。政府构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招投标选定项目法人,预先控制本钱。
  (三)总量控制原则。经济适用住房扶植的比例通常是当地昔时商品住房完工面积的10%左右,中低支出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市、县(市),可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扶植范围。
  (四)对峙“同一计划、公道结构、因地制宜、综合开辟、配套扶植”和“保本微利、限价销售、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经济适用住房扶植、买卖、治理,该当对峙公然、公道、公允原则。
  (六)属地化治理原则。省级机关、直属企奇迹单元、部下企业及驻苏军队操纵自用地盘扶植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分及省成长鼎新委、省扶植厅核准后,归入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扶植投资计划,停止同一治理。
  (七)租售并举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做到产权界定清楚,租售搭配公道。
  笫五条 省扶植厅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协和谐监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
  市、县群众政府房改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东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群众政府成长和鼎新(计划)、河山资本、计划、价格行政主管部分和金融机构按照合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计划治理
  笫六条 省扶植厅会同省成长鼎新委负责编制全省经济适用住房成长计划。
  第七条 市、县群众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东管部分会同成长和鼎新、扶植、计划、河山资本、价格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地盘操纵整体计划、城市整体计划,负责编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中持久成长计划,报市、县群众政府核准后实施。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中持久成长计划应报省扶植厅、省河山资本厅、省成长鼎新委备案。
  第八条 市、县群众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东管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中持久成长计划建立住房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为逐年转动扶植缔造条件。
  第九条 市、县群众政府成长和鼎新(计划)主管部分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东管部分、计划、河山资本、价格主管部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中持久成长计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考核项目用地范围,依照“优先放置,专项利用”的原则,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城市衡宇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扶植项目计划。
  第十条 市、县群众政府河山资本主管部分按照地盘操纵整体计划、城市整体计划、经济适用住房中持久成长计划和年度扶植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持久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全省重点扶植项目治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扶植用地应按国家规定实行行政划拨,也可以在预先公道肯定销售价格的条件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给地盘。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停止商品房开辟。
  采纳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经济适用住房,扶植和经营中的行政奇迹性免费一概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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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0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的营业税按70%返还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可制定其他优惠政策,相应减免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可下浮10%。
  第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六条 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房屋共有权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房屋共有权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实行招标制。各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开发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相应的资本金和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均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招投标合同。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为75~8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为55~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住宅部件的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装修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房日常生活需要,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减半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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