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九民纪要》相关概念,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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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物清偿是指在债的实行进程中,债权人受领给付以取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其必须具有四个要件:原有债的关系存在;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取代原定给付;有当事人的合意;清偿受领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


  以物抵债是指经协议双方协商,以他种给付来替换原定给付而消灭债权的法令行为;大概债权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权人或经第三人赞成的第三人一切的财富折价归债权人一切,用以消灭债权人对债权人所负金钱债权的协议。实务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有债权实行期届满前告竣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权实行期届满后告竣的以物抵债协议两种存在形式。
  是以,只要债权实行期届满后告竣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代物清偿协议的范围,而非一切的以物抵债都可以为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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