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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通告编号:2020-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部董事保证本通告内容不存在任何子虚记录、误导性陈说大概严重遗漏,并对其内容的实在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承当个体及连带义务。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于本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群众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现将有关情况通告以下:
一、案件究竟和根基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群众检察院。
2、被告人:廖良茂,男,1979年12月7日生,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条约欺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拘系。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管所。
3、被害人: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根基情况
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于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条约欺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辟区分局停止备案侦察,经南京中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廖良茂在签定、实行条约进程中,欺骗公司财物,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已组成条约欺骗罪。公诉机关控告被告人廖良茂犯条约欺骗罪的究竟清楚、证据确切充实,控告罪名建立。
二、案件判决成果
2020年11月12日,南京中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判决以下:
“本院以为,被告人廖良茂在签定、实行条约进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已组成条约欺骗罪。公诉机关控告被告人廖良茂犯条约欺骗罪的究竟清楚、证据确切充实,控告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持。按照被告人廖良茂犯罪的究竟、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风险水平,依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以下:
一、被告人廖良茂犯条约欺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毕生,并处没收小我全数财富。
二、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回被害单元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大概间接向江苏省高级群众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能否有其他尚未表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停止本通告日,公司无应表露而未表露的其他严重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停止本通告日公司得悉被告人已提起上诉,公司将延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实时实行信息表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通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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