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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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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公布了南京至马鞍山国家高速公路油坊桥互通至铜井镇(苏皖界)段扩建工程的征地抵偿安置计划。
南京市群众政府征地抵偿安置计划通告(宁征安补[2020]82号)(2020年零丁选址扶植用地-“南京至马鞍山国家高速公路油坊桥互通至铜井镇(苏皖界)段扩建工程”项目)
宁征安补[2020]82号
南京市群众政府
征地抵偿安置计划通告
宁征安补[2020]第82号
南京市群众政府于2020年8月31日核准赞成《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征地抵偿安置计划通告》(雨征补[2020]23-1、23-2、23-3、23-4号),赞成具体抵偿安置事件由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按其通告内容构造实施。
被征地农业职员以计划核准之日2020年8月31日为年龄分别基定时点。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及其成员或其他有益害关系的单元或小我对经市群众政府核准的征地抵偿安置计划中肯定的征地域片价抵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抵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抵偿安置计划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依法申请市群众政府调和,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抵偿安置争议调和工作。
南京市群众政府(盖章)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征地抵偿安置计划通告》(雨征补[2020]23-1、23-2、23-3、23-4号)(“南京至马鞍山国家高速公路油坊桥互通至铜井镇(苏皖界)段扩建工程”项目)
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
征地抵偿安置计划通告
雨征补[2020]23-1号
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本厅于2020年7月8日以苏自然资函[2020]681号告诉,赞成南京市公共工程扶植中心为“南京至马鞍山国家高速公路油坊桥互通至铜井镇(苏皖界)段扩建工程”项目征收雨花台区古雄街道风雅村、古雄村、柿子树村个人地盘34.6857公顷。我分局按照被征地村组的征地抵偿安置挂号情况,依照市政府宁政发[2010]264、265号文件以及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规定,拟订了以下《征地抵偿安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以下:
一、区片价抵偿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征空中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抵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区片价抵偿费总额
(万元)
风雅村风雅东组
6.6147
3
123.15
814.6003
风雅村风雅西组
1.8050
3
123.15
222.2858
风雅村风雅中组
5.8021
3
123.15
714.5286
风雅村黑墩一组
1.3086
3
123.15
161.1541
风雅村芦家庄组
0.0279
3
123.15
3.4359
风雅村马岗二组
0.6420
3
123.15
79.0623
风雅村马岗一组
0.6166
3
123.15
75.9343
风雅村石巷二组
0.0935
3
123.15
11.5145
风雅村石巷三组
0.1216
3
123.15
14.9750
风雅村石巷一组
0.1296
3
123.15
15.9602
风雅村汤巷二组
3.6123
3
123.15
444.8547
风雅村汤巷一组
0.8181
3
123.15
100.7490
风雅村陶家埠组
3.2782
3
123.15
403.7103
古雄村个人
0.0270
3
123.15
3.3251
柿子树村后董组
0.0471
3
123.15
5.8004
柿子树村山后组
1.8000
3
123.15
221.6700
柿子树村汪庄组
2.6079
3
123.15
321.1629
柿子树村小董组
2.8146
3
123.15
346.6180
柿子树村缪洼组
2.5189
3
123.15
310.2025
说明
区片价抵偿费的付出和利用,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抵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子>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第二条规定。
二、被征地农业职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职员情况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风雅村风雅东组
66
根据宁政发[2010]264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发生合适归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职员名单。
风雅村风雅西组
18
风雅村风雅中组
58
风雅村黑墩一组
13
风雅村芦家庄组
0
风雅村马岗二组
6
风雅村马岗一组
6
风雅村石巷二组
0
风雅村石巷三组
1
风雅村石巷一组
1
风雅村汤巷二组
36
风雅村汤巷一组
8
风雅村陶家埠组
32
古雄村个人
0
柿子树村后董组
0
柿子树村山后组
18
柿子树村汪庄组
26
柿子树村小董组
28
柿子树村缪洼组
25
2、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职员
年龄段
人 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未满16周岁职员
/
2.6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职员小我
说明
本表所称享用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业职员,是指《南京市征地抵偿安置法子》(宁政发[2010]264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职员。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抵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子>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第三条规定。
三、青苗、附着物抵偿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征空中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抵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抵偿费(万元)
风雅村、柿子树村含(风雅东组、风雅西组、风雅中组、黒墩一组、芦家庄组、马岗二组、马岗一组、石巷二组、石巷三组、石巷一组、汤巷一组、汤巷二组、陶家埠组、后董组、山后组、汪庄组、小董组、缪洼组)、古雄村村个人
34.6857
60
2081.142
说明
1、本挂号表指《南京市征地抵偿安置法子》(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个人地盘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实行同一综合抵偿价标准。
2、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根本上协商肯定具体抵偿价格”,是指《南京市群众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抵偿标准的告诉》(宁政发[2010]2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冲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赐与抵偿;政府指导价为牢固标准的,按其标准赐与抵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品种的,由个人经济构造和产权人初步协商抵偿价格,并经过地点街道收罗区、市物价部分定见后,肯定抵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地点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成果肯定前应收罗市物价部分定见,肯定的成果作为抵偿标准; 因市场行情或经济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剂的,市物价、河山部分按法式调剂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停止抵偿。
3、付出给被征地农民小我和个人经济构造的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必须按照青苗和附着物的品种、数目、规格等现真相况据实停止抵偿。
4、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抵偿费”,在付出完征地农民小我和个人经济构造等产权人响应抵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治理,专款公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标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兼顾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5、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抵偿用度,应依照农村个人资产治理法子停止处置、治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地区兼顾平衡。
四、被征地农村个人经济构造、农村村民大概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抵偿安置计划有分歧定见的,大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8月28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元,以书面形式投递我分局。
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盖章)
2020年8 月17日
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
征地抵偿安置计划通告
雨征补[2020]23-2号
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本厅于2020年7月8日以苏自然资函[2020]681号告诉,赞成南京市公共工程扶植中心为“南京至马鞍山国家高速公路油坊桥互通至铜井镇(苏皖界)段扩建工程”项目征收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新建村个人地盘0.6480公顷。我分局按照被征地村组的征地抵偿安置挂号情况,依照市政府宁政发[2010]264、265号文件以及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规定,拟订了以下《征地抵偿安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以下:
一、区片价抵偿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征空中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抵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区片价抵偿费总额
(万元)
新建村村个人
0.0203
3
123.15
2.4999
新建村立树组
0.1976
3
123.15
24.3344
新建村虞村组
0.4301
3
123.15
52.9668
说明
区片价抵偿费的付出和利用,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抵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子>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第二条规定。
二、被征地农业职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职员情况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新建村村个人
0
根据宁政发[2010]264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发生合适归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职员名单。
新建村立树组
1
新建村虞村组
4
2、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职员
年龄段
人 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未满16周岁职员
/
2.6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职员小我
说明
本表所称享用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业职员,是指《南京市征地抵偿安置法子》(宁政发[2010]264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职员。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抵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子>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第三条规定。
三、青苗、附着物抵偿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征空中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抵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抵偿费(万元)
新建村含(村个人、立数组、虞村组)
0.6480
60
38.88
说明
1、本挂号表指《南京市征地抵偿安置法子》(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个人地盘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实行同一综合抵偿价标准。
2、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根本上协商肯定具体抵偿价格”,是指《南京市群众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抵偿标准的告诉》(宁政发[2010]2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冲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赐与抵偿;政府指导价为牢固标准的,按其标准赐与抵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品种的,由个人经济构造和产权人初步协商抵偿价格,并经过地点街道收罗区、市物价部分定见后,肯定抵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地点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成果肯定前应收罗市物价部分定见,肯定的成果作为抵偿标准; 因市场行情或经济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剂的,市物价、河山部分按法式调剂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停止抵偿。
3、付出给被征地农民小我和个人经济构造的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必须按照青苗和附着物的品种、数目、规格等现真相况据实停止抵偿。
4、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抵偿费”,在付出完征地农民小我和个人经济构造等产权人响应抵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治理,专款公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标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兼顾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5、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抵偿用度,应依照农村个人资产治理法子停止处置、治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地区兼顾平衡。
四、被征地农村个人经济构造、农村村民大概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抵偿安置计划有分歧定见的,大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8月28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元,以书面形式投递我分局。
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盖章)
2020年8 月17日
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
征地抵偿安置计划通告
雨征补[2020]23-3号
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本厅于2020年7月8日以苏自然资函[2020]681号告诉,赞成南京市公共工程扶植中心为“南京至马鞍山国家高速公路油坊桥互通至铜井镇(苏皖界)段扩建工程”项目征收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古遗井村、油坊村个人地盘2.9455公顷。我分局按照被征地村组的征地抵偿安置挂号情况,依照市政府宁政发[2010]264、265号文件以及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规定,拟订了以下《征地抵偿安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以下:
一、区片价抵偿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征空中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抵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区片价抵偿费总额
(万元)
古遗井村天保二组
0.7638
3
123.15
94.0620
古遗井村天保三组
1.2841
3
123.15
158.1369
古遗井村蟠龙组
0.6000
3
123.15
73.8900
油坊村村个人
0.0006
3
123.15
0.1000
油坊村贾东一组
0.2970
3
123.15
49.4951
说明
区片价抵偿费的付出和利用,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抵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子>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第二条规定。
二、被征地农业职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职员情况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古遗井村天保二组
7
根据宁政发[2010]264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发生合适归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职员名单。
古遗井村天保三组
12
古遗井村蟠龙组
6
油坊村村个人
0
油坊村贾东一组
2
2、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职员
年龄段
人 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未满16周岁职员
/
2.6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职员小我
说明
本表所称享用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业职员,是指《南京市征地抵偿安置法子》(宁政发[2010]264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职员。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抵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子>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第三条规定。
三、青苗、附着物抵偿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征空中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抵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抵偿费(万元)
古遗井村、油坊村含(村个人、天保二组、天保三组、蟠龙组、贾东一组)
2.9455
60
176.73
说明
1、本挂号表指《南京市征地抵偿安置法子》(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个人地盘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实行同一综合抵偿价标准。
2、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根本上协商肯定具体抵偿价格”,是指《南京市群众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抵偿标准的告诉》(宁政发[2010]2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冲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赐与抵偿;政府指导价为牢固标准的,按其标准赐与抵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品种的,由个人经济构造和产权人初步协商抵偿价格,并经过地点街道收罗区、市物价部分定见后,肯定抵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地点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成果肯定前应收罗市物价部分定见,肯定的成果作为抵偿标准; 因市场行情或经济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剂的,市物价、河山部分按法式调剂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停止抵偿。
3、付出给被征地农民小我和个人经济构造的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必须按照青苗和附着物的品种、数目、规格等现真相况据实停止抵偿。
4、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抵偿费”,在付出完征地农民小我和个人经济构造等产权人响应抵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治理,专款公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标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兼顾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5、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抵偿用度,应依照农村个人资产治理法子停止处置、治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地区兼顾平衡。
四、被征地农村个人经济构造、农村村民大概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抵偿安置计划有分歧定见的,大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8月28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元,以书面形式投递我分局。
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盖章)
2020年8 月17日
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
征地抵偿安置计划通告
雨征补[2020]23-4号
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本厅于2020年7月8日以苏自然资函[2020]681号告诉,赞成南京市公共工程扶植中心为“南京至马鞍山国家高速公路油坊桥互通至铜井镇(苏皖界)段扩建工程”项目征收雨花经济开辟区天保社区个人地盘0.4543公顷。我分局按照被征地村组的征地抵偿安置挂号情况,依照市政府宁政发[2010]264、265号文件以及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规定,拟订了以下《征地抵偿安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以下:
一、区片价抵偿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征空中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价抵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区片价抵偿费总额
(万元)
天保社区刘二组
0.1294
3
123.15
15.9356
天保社区刘一组
0.3249
3
123.15
40.0114
说明
区片价抵偿费的付出和利用,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抵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子>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第二条规定。
二、被征地农业职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职员情况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
备注
天保社区刘二组
1
根据宁政发[2010]264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发生合适归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职员名单。
天保社区刘一组
3
2、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职员
年龄段
人 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未满16周岁职员
/
2.6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职员小我
说明
本表所称享用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业职员,是指《南京市征地抵偿安置法子》(宁政发[2010]264号)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职员。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抵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子>的告诉》(宁政发[2015]124号)第三条规定。
三、青苗、附着物抵偿
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
征空中积 (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抵偿价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附着物综合抵偿费(万元)
天保社区含(刘二组、刘一组)
0.4543
60
27.258
说明
1、本挂号表指《南京市征地抵偿安置法子》(宁政发[2010]264号)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江南八区范围内个人地盘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实行同一综合抵偿价标准。
2、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根本上协商肯定具体抵偿价格”,是指《南京市群众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抵偿标准的告诉》(宁政发[2010]2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冲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赐与抵偿;政府指导价为牢固标准的,按其标准赐与抵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品种的,由个人经济构造和产权人初步协商抵偿价格,并经过地点街道收罗区、市物价部分定见后,肯定抵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地点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成果肯定前应收罗市物价部分定见,肯定的成果作为抵偿标准; 因市场行情或经济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剂的,市物价、河山部分按法式调剂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停止抵偿。
3、付出给被征地农民小我和个人经济构造的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必须按照青苗和附着物的品种、数目、规格等现真相况据实停止抵偿。
4、宁政发[2010]264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抵偿费”,在付出完征地农民小我和个人经济构造等产权人响应抵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治理,专款公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标青苗和附着物抵偿兼顾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5、被征地个人经济构造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抵偿用度,应依照农村个人资产治理法子停止处置、治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地区兼顾平衡。
四、被征地农村个人经济构造、农村村民大概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抵偿安置计划有分歧定见的,大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20年8月28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元,以书面形式投递我分局。
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本局雨花台分局(盖章)
2020年8 月17日
来历:南京市计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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